据国家外汇局网站消息,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近日发布对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扬州晶新微电子)的行政处罚决定书。因其存在修改合同金额办理对外贸易付汇的违法事实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,要求扬州晶新微电子责令改正,并给予警告,罚款人民币5万元。
天眼查显示,扬州晶新微电子第一大股东为日本国际电子贸易株式会社,持股比例79.53%;第二大股东扬州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4.30%;第三大股东扬州市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.18%。
扬州晶新微电子是中日合资专业从事半导体器件芯片生产的企业,公司成立于1998年底。总公司位于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内鸿大路29号,投资总额 31,500万美元,注册资本14,147万美元,占地面积约90,000平方米,员工约1000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:
(一)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;
(二)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;
(三)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;
(四)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;
(五)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;
(六)拒绝、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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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-08 15:09:32